自2010年3月1日起,哈薩克斯坦啟用新修訂的簽證制度。主要內容如下:
1、新增兩種簽證類別。除已有的“商務”、“私人”、“旅游”、“過境”等簽證類別以外,新增“傳教簽證”和“出境簽證”兩種新類別。
2、“商務”簽證等不再延期。應哈薩克斯坦的法人邀請來哈的商務簽證不再予以延期。但應哈國家機關,國際組織、各國常駐哈薩克斯坦的外交、領事機構的邀請來哈的商務簽證除外。因私、旅游、傳教、過境簽證不予延期。
3、新增“常駐證”代替簽證的規(guī)定。在哈注冊登記的國際組織、各國外交、領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,凡持有哈外交部頒發(fā)的“常駐證”的,均可免簽證在哈居留。即“常駐證”可代替其在哈境內履行外交和公務活動期間的簽證。
4、新增“三次往返”的“因私”和“旅游”簽證種類。其有效期不超過90天。
5、對47個發(fā)達國家的公民簡化簽證辦理程序?蔁o需邀請函申辦外交、工作、商務、因私和旅游簽證。
6、根據國際上的對等原則,可發(fā)放有效期為3年或更長期限的“外交”、“因公”、“投資”、“商務”簽證。
7、無需再先向移民部門提交申請。新簽證制度進一步簡化了辦理手續(xù)。例如,邀請單位可直接到哈外交部遞交簽證申請,無需再征求移民機構意見,但因私簽證除外。 |